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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節稅寶典/經濟日報出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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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敏弘會計師、地政士口述,記者徐碧華採訪整理,林佳穎律師、會計師審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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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交易規劃 節稅必修 個人最低稅負課稅大宗 海外所得也要妥善安排 今年講個人節稅,第一個要提的是未上市櫃、興櫃股票等交易的規畫,這項所得算是個人最低稅負的課稅大宗,最低稅負的稅率是20%。如果即將上市櫃或興櫃,等上市櫃或興櫃後再賣股,證券交易所得仍然免稅;不然,大額交易之前,最好先請教會計師。稅捐機關能輕易掌握所有相關交易資料,這項所得是逃不掉的。 第二個要提的是個人的海外所得,今年起納入個人最低稅負課稅,明年報稅時就要申報,但現在就得規畫或準備。事實上,不少有錢人去年以前就已深入了解相關規定並作安排。
有幾個關鍵熱門問題:
(一)僑胞要不要回國投票?參加國慶?因為在台有戶籍,又有回國居住的記錄,依照財政官員的看法,就會被當作居住者,符合申報海外所得的主要門檻。 (二)要不要匯錢回台?要匯之前,最好先有「準備」,因為有可能會被國稅局要求說明資金來源。匯回資金的資金用途最好不要亂填,一旦向銀行申報是海外所得,可能是自找麻煩。如果是父親將自己海外資產匯進台灣給女兒,金額很大時與其被視為海外所得課徵20%的最低稅負,可能倒不如申報為贈與,稅率只要10%。
(三)什麼樣的海外所得要申報?以往個人綜合所得稅採屬地主義,海外所得至今年才納入課稅,原因之一也是因為稅捐機關如果沒有線索很難掌握資料,不容易查到海外所得。不過,要小心與台灣有簽租稅協定的國家,租稅協定中有交換資料這一條,台灣可以向對方要求個案資料,這對名人尤其是種壓力。
(四)夫妻間誰當納稅義務人?有錢人報稅時很難說沒有疏漏,尤其如果海外所得種類多、國別多,更難顧全,萬一漏報被罰,誰是納稅義務人就罰誰。
我有個客戶就碰到這樣的事,老公漏報國內所得,申報書是老公填報的,但老公填老婆為納稅義務人。如今兩人已經離婚,老婆接到數百萬元的罰單,老婆告訴國稅局不是她的所得,但沒有用,國稅局不會找「前夫」,國稅局只對納稅義務人。於是老婆找「前夫」處理,前夫相應不理,老婆只得自己吃下補稅和罰款。
我先來深入講講上述問題,再來提供其他節稅原則。
●公司持有土地,賣地或賣公司?
未上市、未上櫃、非屬興櫃的股票交易所得,依規定要計入個人最低稅負,上市櫃、興櫃的股票交易所得,不必計入。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目前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以股票交易所得中,上市櫃完全不必繳所得稅,未上市櫃雖然也不必繳個人綜所稅,但要計入最低稅負。上市櫃股票的所得稅負比未上市櫃低。所以,如果是未上市櫃股票即將上市、上櫃或興櫃,當然等到上市櫃、興櫃後再交易,稅負最省。
但有些時候等不及上市。舉例來說,A公司持有大批值得開發的土地,家族的第二代對接手經營沒興趣,想要趁土地值錢時賣個好價錢。
還有,以前個人無法標工業用地,所以開工廠創業的,常會設一家公司標地,類似的個案不少。經過幾十年,工廠業務可能沒落,但土地越來越值錢,第一代年紀大了,無法照顧工廠,第二代又不願接手,就想把工廠收掉,處理工廠所在的土地。
有買主看上A公司的土地。因為A公司土地的市價很高,所以如果單賣土地,要繳的土地增值稅,將適用最高稅率40%,還有盈餘分配的問題。如果是賣掉所有A公司的股票,這樣就不必繳土增稅,適用稅率會降至最低稅負制的20%。
但有些未上市櫃公司可能是家族持有,原始投資成本就是公司資本額,而資產的市價卻差距很大,例如當初資本額200萬元,而公司土地現在價值就2億元。即便適用稅率降至20%,接近2億元的所得額,繳下來的稅負也要幾千萬元。像這樣的情形,可以考慮找專業會計師進行事前評估跟規劃,以尋求節稅的可能性。
另外,如果資產增值的案例發生在有限公司,建議先將公司組織從有限公司改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賣有限公司的出資額或俗稱賣股權和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稅負是不一樣的。有限公司股權交易是財產財產所得,必須計入綜所稅申報,最高須適用40%的稅率。但如果是未上市股票交易,股票交易所得只計入最低稅負,適用稅率20%,稅負一下子減了一半。
最後,股票交易所得是以出賣時的成交價減去成本和必要費用來算。成本比較容易理解,就是買進的價格,但必要費用怎麼樣算是必要呢?是指千分之三的證券交易稅和手續費,一併提供給大家參考。
●華僑該不該回國投票
今年起,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明年申報綜所稅時就要一併申報。對於那些在國內沒有什麼所得,財產和生活重心都在國外的華僑,可能產生很大影響。有些華僑為了趕回國投票而設籍或者參加雙十國慶等慶典,可能會讓他們符合申報個人最低稅負的基本門檻。
申報個人最低稅負的條件之一是居住者。什麼叫居住者? 依照法條的規定,是指在台灣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台灣境內;或者沒有住所但住滿183天的人。實務上凡是在台灣有戶籍者,通常會被認為有住所,而依據財政部官員表示,只要有戶籍的人在台灣住超過一天就會被認為是居住者。為了投票和參加慶典回國,通常會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投票也需要在台有戶籍,如此就有戶籍加上入境居住的記錄。除非在台灣沒有戶籍且一年在台居住不到183天,才不會被認定為居住者。
雖然,被認定為居住者,也不是有海外所得就一定得在台灣繳稅。首先,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不到100萬元者,通通不必算;但100萬元以上時,就必須全部計入。其次,假定沒有其他最低稅負制應課稅的項目,那就還有最低稅負制600萬元扣除額可以利用,雖然這點扣除額對於真正高海外所得者來說也許並不高。再者,即便過了門檻,海外所得在海外國已納稅額,在加計該所得而增加之基本稅額範圍內,可以拿回國扣抵。
只是,世界各國申報綜合所得稅還有納稅的期限都不盡相同,如果有的國家譬如澳洲,申報和繳稅期限都比台灣晚,這樣在台灣申報最低稅負時就來不及先取得已納稅額的證明。這樣的困難在遺產稅也曾經發生,甚至更嚴重,舉例來講,在美國S公司的股票遺產,遺產稅不但可以延期好幾年,延期後還可以分十年繳納,但台灣即使因繳納困難可以分期,最多也是三年、而可以申請退稅的期限原則上也只有五年、除非是出於稅捐機關的錯誤產生的溢繳,結果,在美國抵繳的遺產稅只有其中幾年的稅款可以抵繳,不能抵繳的部分如果沒有在台灣繳,無法取得完稅證明,繼承人就無法過戶遺產,所有的遺產就變成動彈不得的「不動產」。
當然,如果居住在海外的華僑,確實沒有在台灣久住的意思,能避免成為居住者,最好還是迴避一下。
●匯款回台要有所準備
財政部查稅常會透過追查資金流程。如果要匯回很大的金額回台,最好有相關的證據,證明資金來源。國稅局如果發現某人戶頭有錢進來,可能會要求解釋。
很多人只在意不該留下的線索,不要留下,但其實「該留下證據的,要留證據」才更重要。
該留下的證據沒有留下,國稅局會逕行決定所得額,核課稅額。例如出售房子可能明明是賠售,但沒有任何證據的話,在台北市會按契稅價格的29%核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果賣屋沒有什麼賺頭,當然要提出成本和必要費用;如果賺更多,那按國稅局核定數申報即可。
匯款資金流程發生過的個案是,國稅局經由匯款資金流程,查到往生者在國外有資產,據以要求繼承人申報,課到更多的遺產稅。留下匯款資料影響的不只是海外所得課稅,也可能衍生遺產和贈與稅。
另外,沒有必要的話,資金最好不要在國內外匯來匯去,更不要用不同人名義匯來匯去。現金雖然可以直接帶進國門的,如實申報也可以通關,但曾經有人未如實申報,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結果遭海關沒收,大法官會議解釋也認定沒收有依據、是合理的。當然也有更多的人利用其他管道匯款。另外,錢要自海外匯回或支領大額現金,最好避開選舉期間,選舉期間,政府單位會特別注意不尋常的資金流動。
用比較簡單的例子說明,甲匯給乙,請乙匯給國內的丙,國稅局有可能認定乙匯回海外所得,乙有可能要面對最低稅負問題,但丙若是乙的子女,可能就會被認定成乙的贈與,所以幫人家匯款也要注意。
如果是父親從國外匯款打算要贈與給國內的兒女,金額大或者父親還有很多最低稅負所得時,建議應該直接從國外匯款給國內女兒並主動申報贈與,適用10%的稅率,免得被誤為最低稅負所得、被認定要繳20%稅負。
至於什麼樣的海外所得會被查到?有和台灣簽租稅協定的國家,被查到的機率比較高。因為有租稅協定就有課稅資料交換的協議,透過這管道,台灣仍然有機會掌握到個案的海外所得。名人尤其要特別注意。
目前和台灣簽定租稅協定的有17個國家,美國和加拿大不在其中,紐西蘭和澳洲是有的。新加坡也有,香港倒是沒有。17個國家包括澳大利亞、甘比亞、印尼、馬其頓、馬來西亞、紐西蘭、荷蘭、新加坡、南非、越南、史瓦濟蘭、英國、塞內加爾、瑞典、比利時、丹麥和以色列。
如果符合申報最低稅負制規定,我建議最好還是申報,不要有僥倖的心態。有填寫申報書和沒有填寫,核課期和處罰不同。有申報的,核課期是五年,如果五年過去了,國稅局沒有查到什麼,過了核課期就不能開單補稅,沒有申報的核課期是七年;有申報的,被查到漏報稅額逾十萬元以上者,處罰一般是所漏稅額的1倍,沒有申報的,處罰是1.5倍。
說到處罰,補稅和處罰的對象是納稅義務人。以夫或以妻為納稅義務人稅負會有些差別,但是不會差很多,海外所得開徵稅負之後,漏報和處罰的機率提高,誰為納稅義務人最好思考一下,免得事後夫妻離異,為補稅罰款更成仇人。
即便申報以夫為納稅義務人,國稅局認為以妻為納稅義務人更省稅,有時國稅局會主動重新計稅,按較低稅額核定。
●年度所得分散
再來談一些其他的節稅原則:
一、檢視扣繳憑單,趁機追蹤財產。有些配息可能因為地址弄錯,沒有寄到,被退回,納稅人根本不知道有這筆收入,但公司有發出股息,一定會依規定申報扣繳,可以循扣繳憑單資料,找回股息。以前沒有集保時,以為股票已經賣了,不知道還有配股沒有領,扣繳憑單常提醒納稅人這檔事。
有事業的人會開很多銀行帳戶,有些帳戶是基於捧場、銀行員拉客戶下開的,開了之後,連自己都忘了有這個存摺,銀行利息的扣繳憑單可以提醒在那個銀行還有錢、還有收入。
二、檢視所得歸類有沒有弄錯,稿費有時會被歸類為薪資,兩者有差別,稿費18萬元以內免稅。執行業務所得也會被錯歸為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必要費用,被歸為薪資的話沒有費用可以扣,吃虧不小。
三、注意年度問題。所得稅採收付實現制。例如,有的在12月份租屋,如果先收半年租金,前半年的租金被列為當年所得,隔年再列半年租金所得。年底售屋,可以趕在年底前過戶,也可以慢慢來,等到新的一年再過戶,端看所得狀況。
海外所得也一樣,同樣採收付實現制。在國外,有時租金一次收三年,可以不要這麼收,以免超過100萬元的申報門檻。
處分財產時,可以規劃所得不要太集中在一個年度。賣屋、賣未上市公司股票都是。
四、藝人等簽約通常一簽數年,有時會員工先跟公司預支款項。例如簽三年合約,先預領1,000萬元。按前述的收付實現制跟公司報稅的方式,國稅局可能會認定這1,000萬元是當年度所得。但當事人可不這麼認為,當事人會認為這是他向公司預借的。為避免雙方認知上的差異,當事人的合約書中最好書寫清楚,說明這是預借款,而且合約書要去公證。
五、分散所得。甲乙同做一筆生意,簽約時,甲、乙可以共同具名,就可以將所得分散為兩人所有,不必集中在一個人身上。
六、投資的選擇,如果適用高稅率,可以選擇投資分離課稅的商品;如果不是長期投資,可以選擇放棄除權、除息,在除權息之前賣股。配息可扣抵稅率是不到40%,這對適用40%稅率的納稅人而言,不划算。
七、不要當人家的人頭。1、作為房地產登記的人頭,可能享受的優惠稅率和一生一屋的優惠都被人用掉;做人頭股東,可能反而變成最低稅負的納稅義務人。2、不要貪小便宜當人頭董監事,董事是公司負責人之一,公司欠稅時,董事有可能被限制出境,並被執行財產。3、不要當投資方面的人頭。有些人擔心被假扣押,臨時把房地產過戶給人頭,如果被查出,人頭會負刑責,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會涉及偽造文書和共同詐欺。
如何賺錢比如何節稅重要,檢視您的各種財產投資報酬率,若真的有賺錢或投資報酬率比較高,被課一點稅是合理的,稅不要斤斤計較。應該是人控制錢,節稅節到動彈不得,那就變成被錢控制,反而得不償失。
最後,節稅雖然是大家想要達到的目標,但是有時候節稅跟逃稅可能只有一線之隔,尤其當事人對稅法一知半解的時候,可能誤觸法網而不自知。去年增訂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將實質課稅原則明文在法條內,建議各位納稅義務人在尋求租稅規劃時,也要注意該原則的適用,以免做了無效的租稅規劃。
(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敏弘會計師、地政士口述,記者徐碧華採訪整理,林佳穎律師、會計師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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