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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
本所林佳穎律師、會計師承辦案件新聞--無法舉證分配盈餘 國稅局敗訴

無法舉證分配盈餘 國稅局敗訴
中時電子報作者: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5月8日 上午6:02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三福公司兩名股東,遭稅官以公司有未分配盈餘,強制歸戶且以漏報營利所得追補綜所稅,法院認為,國稅局無法舉證證明該兩名股東實際取得營利所得,因此判決,國稅局敗訴。本件仍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個人綜合所得稅原則上是採現金收付制,也就是僅對已實現的實際所得課稅。
而個人所得的歸屬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是以實際取得所得的日期為準,也就是,課徵年度綜合所得稅,僅以已實現的所得為限,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在該年度。
三福郭姓股東,也是公司的清算人,申報民國96年度綜所稅,經台北國稅局查獲郭某漏報扶養親屬,即其子從三福企業管理顧問公司取得的營利所得110萬元,於是,歸課郭某綜合所得總額303萬元,應補稅額13萬5,956元。
另外,三福蕭姓股東也申報96年度綜所稅,台北國稅局也查獲漏報喬姓配偶從三福取得營利所得1,213萬元,歸課蕭某綜合所得總額2,462萬元,應補稅額485萬元。
郭、蕭倆人循序打起行政官司,法院認為,國稅局表明「本局僅查得前開資金於89年間有匯入三福紀錄,未能掌握該公司資金有匯入股東帳戶情形」,可見稅官顯然提不出具體證據,足資證明三福的兩名股東,在96年間確有取得公司分配的盈餘款項。
三福被國稅局核定有清算所得額1億元確定,其法律效果充其量也僅止於三福應補稅額2,499萬元,至於三福的股東是否另應繳交「分配盈餘」的所得稅,則取決於三福是否確有將累積未分配盈餘「分配予股東」的事實。
法院認為,國稅局不能自己認定三福股東有「虛擬」的未分配盈餘,就課徵股東綜合所得稅。
法院指出,國稅局沒有證據足證三福確已將盈餘現實分配給股東。則國稅局以三福的累積未分配盈餘6,517萬元,超過原始出資額1,000萬元的差額5,517萬元,認定屬於盈餘分配性質,再依股東的持股比例,歸課營利所得,並不合法。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原文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E7%84%A1%E6%B3%95%E8%88%89%E8%AD%89%E5%88%86%E9%85%8D%E7%9B%88%E9%A4%98-%E5%9C%8B%E7%A8%85%E5%B1%80%E6%95%97%E8%A8%B4-220236359--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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