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失修 推動十年完成《會計師法》修訂
文 蔡淑芬 2021.06.08
會計師被公認為高度專業且肩負社會公益的專門職業,因此,透過國家高等考試,授予會計師資格並納入監管。我國早在民國34年,抗戰勝利前夕,國民政府即制定頒布《會計師法》,自此奠定有關會計師專門職業的業務與責任之了法源基礎。
不過,從民國34年至66年間,我國《會計師法》從最早制定34條,期間歷經5次增修至51條,自此後30年間,我國產業從農業社會轉型工商社會,經貿環境轉變快速。然而,30年來,我國《會計師法》一直未能有大幅配套增修,與實際情況產生嚴重脫節。
臺灣省公會第21屆理事長林敏弘,在民國84年擔任常務理事時,提出《會計師法》對會計師應負刑責過重,不符合比例原則,又加上當時代客記帳業者透過若干立委,想要推動他們也能擔任「稅務代理人」,讓會計師業務可能受到侵蝕。
發動萬人遊行 遏止代客記帳免試取證照
林敏弘理事長回想當年代客記帳業者,找上時任廖福本委員陳情,表達全台代客記帳從業人員高達數萬人,全台擁有會計師資格的稅務代理人才二千多人,為因應台灣經濟發展,要讓代客記帳業者也能成為稅務代理人(註1)。民國87年秋天,當時力挺公會的趙永清委員及周陽山委員向已當選臺灣省公會理事長的林敏弘說「你們會計師都太文質彬彬,人家草莽,你去發動相對應萬人遊行,展現實力。」
林敏弘理事長為了讓外界看到會計師業務背後,也影響到數以萬人的工作權益,在趙委員及周委員的提醒下,林敏弘理事長正在苦思如何動員組織萬人遊行時,突然靈機一動,想到自己當兵時的組織制度。他說:「當兵有旅長、營長、連長、排長、班長,我就想到這個制度來動員遊行,於是我先選三個旅長,再由旅長去選營長,營長選連長⋯⋯一層一層下去動員,不到一個月真的動員一萬人上台北遊行。」
「會計師萬人大遊行」圓滿落幕的那個晚上,林敏弘理事長才恍然發現自己膽子可真大,還好大家都平安回到家,若有人因此出意外,就不得了。
「這種事情,一次就好了。」林敏弘理事長告訴自己下不為例。
這次會計師大團結遊行後,讓國家主管機關與立委另眼相看。繼林敏弘理事長後接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會羅淑蕾理事長和立法院幾位財經立委,出面呼籲政府部門不能破壞考試制度,會計師都是高考及格才能擔任稅務代理人,代客記帳業者不需考試就能擔任記帳兼報稅,顯有破壞考試制度之嫌,讓記帳兼報稅資格朝國家普通考試方向主張,也才有後來《記帳士法》的通過。
企業醜聞頻爆 推動大幅修訂《會計師法》契機
2001年美國發生史上最大企業醜聞安隆案,讓全球掀起一股要求嚴格監理會計師聲浪,隔了2年多後,2004年台灣發生了「博達案」,國內學者及各界譴責監理單位失職,會計師自律不嚴等等指控,讓林敏弘會同各公會,多年推動《會計師法》未果,找到推動修法的契機。
林敏弘理事長回憶當時,為平息學者對會計師譴責,親自到政大拜會馬秀如老師、台大蔡揚宗老師,並對馬秀如老師開玩笑「您名滿天下,執業會計師很多都由您教出來的,您一定留一手,難怪他們做不好,他們若有錯,您沒有責任?」這句話讓馬秀如等學者,不再一味責罵會計師。不過,博達案也的確突顯了已30年未修《會計師法》的問題,一部30年前的法,的確早已不合時宜,急需推動修法程序。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當時責派時任證券期貨局吳當傑局長,之後榮升金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推動修法對接窗口,與林敏弘理事長針對彼此歧見,進行協商。林敏弘理事長回想當時雙方有五點歧異,包括:一、公會認為官方版本的懲戒罰金太高。二、官方希望會計師公會可以朝單一公會制度整合。三、官方版本未明文提起懲戒會計師刑罰追溯時效。四、官方版本未能把懲戒項目明確化。五、公會希望能明訂定會計師業務過失之賠償上限。
會計師出具報告若沒有及時提出公司營運警訊,對公開發行企業的確影響大,然而,若是未公開發行的中小型企業,它的危害範圍就沒有那麼龐大,在民國96年12月公布新修正《會計師法》前,不管出問題的是否為公開發行企業,簽證會計師都要負完全責任,會計師承擔風險太高。以當時對台灣資本市場影響極大的博達案判決為例,會計師責任比例為3%,究竟是如何計算出來,並沒有明確的標準。
不過,一開始官方提出的版本,雖然會計師只要按照責任的比例去負擔,罰則還是太重,林敏弘理事長向吳當傑副主委說明,從過去審計經驗,罰金罰得太重,受罰會計師就乾脆脫產,罰也罰不到,適度懲罰才具有處罰實質意義,所以在《會計師法》第42條之修正,制定了賠償上限 。另《會計師法》62條有關懲戒會計師所規範之罰金,又歷經羅淑蕾理事長等全聯會理事長的推動下,在(因96年12月26日已通過)通過目前懲戒版本,讓懲戒之罰金明訂新臺幣12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的適度賠款。
說服主管機關 保留五大公會運作機制
林敏弘理事長回憶,民國96年這次大修法,主管機關有一項堅持,也是協商過程中歧見最大的,政府要求單一個會計師公會比較好管理。林敏弘理事長為此事回到公會與內部討論後,大家認為維持北、中、南設公會、各地理事長進行分進合擊,出去爭取權益力量大。為了回應內部意見,林敏弘理事長回到談判桌上說服吳當傑副主委,四大公會是會計師業產業生態,請官方不要管太多,授權全聯會即可。他舉個例子,過去公司更換董監事需要印鑑用印,主管機關還要請一堆工讀生核對印鑑,沒有達到監理效果,反而讓政府部門增加大量工作。吳當傑率領的修法團隊從善如流四大公會機制被保留下來。
修法協商期間,讓林敏弘理事長最感到扼腕的是,沒有將懲戒追溯期和酬金標準放進條文中。林敏弘理事長回想當時行政院下一道命令,限修法團隊在民國96年12月底前要完成。熟稔法條的林敏弘理事長認為,會計師懲戒事由和追溯時效必須明文規定,案件觸法事由若與會計師執業無涉,不能納入懲戒,若是可歸責的犯法事實,也要有一定追溯期。當時主管機關採納了「跟業務有關情節重大且判刑確定」才要懲戒,但卻沒有載明追溯期,至今雖再多次修法,一直未把這項納入條文中。
公平會阻撓「酬金標準」入法
至於訂定「酬金標準」,公平會認有聯合壟斷之嫌,會計師公會當時評估若堅持維持「酬金標準」之條文,恐影響整部法的修法時程,權衡之下,接受主管機關之建議,待日後再行推動。不過,失去這次「酬金標準」授權公會的入法機會後,歷經五任理事長的推動,至今仍是力有未逮。
現任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黃奕睿理事長曾分析:訂定「會計師酬金標準」會如此困難主要原因是卡在公平會。民國96年未能讓「會計師酬金標準」擁有法源依據後,公會也極力想透過行政院行政命令方式推動「酬金標準」,以避免同業惡性競爭影響到簽證品質,在同為行政院組織部門公平會的反對下,10多年未能實現這一願望。
直到近期因多家上市公司爆雷事件,讓公會感受到公費酬金太低已陸續曝露出問題。黃奕睿理事長表示,臺灣會計師簽證公費已變成削價競爭的紅海,臺灣行情價是大陸、香港的1/4。臺中市會計師公會郭聰達理事長也提及,多年前他擔任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國際兩岸服務委員會委員時,當時與越南、柬蒲寨等東南亞國家交流時,發現臺灣與兩國會計師的公費雖金額一樣,但幣值卻不一樣,人家是美元,我們是台幣!
黃奕睿理事長結合五大公會力量,自民國109年起迄今,開始積極進行與學界、主管機關、立法機關與各新聞媒體等,進行溝通陳述,希望修正會計師法,制定會計師酬金標準之法源依據,授權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收取酬金標準及應盡之責任、義務等事項。朝野多位立法委員也認為會計師執行業務具有公共利益性質,對擬訂酬金標準具有共識,紛紛出來連署提案,推動立法程序。現今,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之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修正草案,但必須交付黨團協商,方能進入院會二讀,黃奕睿理事長率五大公會,仍持續努力,冀早日完成修正日出條文。
修法小插曲惹怒律師 公會危機處理度難關
在民國96年的大修法過程中,曾發生了一個小插曲,草案條文中載明「會計師可擔任訴願、行政訴訟代理人」這項業務引發律師界不滿,律師界認為會計師撈過界了。林敏弘理事長回憶這件事,當時主管機關版本將這條列入,公會也沒有多加注意就通過了,後來儘速取得四大會計師公會共識,為避免修法出現變數,擬退一步,同意立法院覆議,堅持維持會計師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代理人部分,平息了這次意外。
會計師是通過國家考試且高度被監管的專門職業,會計師執行業務的品質影響著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民國96年的大修法後,截至民國107年,《會計師法》再歷經五次小幅修正,目前會計師執業與監管法源,在民國96年這次修法,大致底定未來發展方向。
註1:根據《所得稅法》102條第1項,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所辦法第2條明文規定申辦稅務代理人應檢附文件,即包括「會計師公會會員資格證明書正本乙份」,在民國93年實施《記帳士法》前,國家財政機關要求稅務代理人資格需具備「會計師」資格。然而,民國93年實施《記帳士法》後,我國在民國94年舉辦第一屆記帳士國家考試,凡通過記帳士考試僅得為記帳報稅業務,非所得稅法之稅務代理人。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電子報
原文網址:https://ctee.com.tw/industrynews/cooperation/467496.html?fbclid=IwAR29kSkhO1Gojw-K-Yl7y3fXDnteC2AFd4Za_rNnBCGZTGB3VZs0YNudgX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