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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5
家族企業 迂迴賣地省稅一半

 

來源
2010/04/14 經濟日報
記者
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
內容

家族未上市公司持有高價值土地,怎麼賣才節稅?勤實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長林敏弘說,單純賣地,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最高40%;如果整個公司賣掉,賣財產交易所得,適用綜所稅最高稅率40%;所以,先發行股票,再把這家未上市公司股票賣掉,適用最低稅負制,單一稅率20%,立刻省稅一半。

林敏弘接受《2010節稅寶典》訪問說,時下土地值錢,有些家族企業的第二代不想接手經營,而第一代年事已高,就考慮趁公司持有土地值錢時處分掉。這會涉及稅的問題,不同的賣法,稅負差距很大。

如果公司規劃上市的話,林敏弘說,當然等上市後再賣最划算,土地增值會反映到公司股價,賣上市股票的交易所得目前依法免徵,也不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

如果等不及上市,林敏弘表示,如果土地價值幾乎相當於公司淨值,最好考慮發行股票,因為賣股票的稅負比賣土地至少省一半。

林敏弘舉例,過去想開工廠,不能用個人名義去標工業用地,一定要用公司的名義,於是就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去標。經過二、三十年,工廠的經營已不具競爭力,甚至已經不營運了,當初的工廠用地也納入都市計畫變成建地。如果第二代想處分,因當年標地的成本很低,所以土地增值會很驚人。

既然不想經營,也有人想乾脆整個公司賣掉,林敏弘指出,上述公司大多屬家族企業,而且當年出資額很低,資本額可能只有200萬元,如果賣公司的話,很可能賣2億元,計算下來的所得額仍然很高。

賣公司屬財產交易所得,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由於綜所稅最高稅率是40%,會適用到40%的稅率。

林敏弘認為,比較好的選項是把有限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去發行股票,然後賣股票,這樣的交易所得變成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不用報綜所稅,只納入個人最低稅負,適用稅率減一半,只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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