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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6
企業違反公司法的分紅費用費化認列原則
企業違反公司法的分紅費用費化認列原則
項目 員工分紅或董監酬勞>實際可分派盈餘
可分配盈餘已依法彌補虧損 可分配盈餘未彌補虧損
費用認列 股東決議金額與原估分紅金額間的差額,不得列費用。 全部不得列為費用減稅
舉例 A公司估列98年員工分紅為100元,彌補虧損後,股東會決議為80元,差額20元不得列費用。 A公司估列98年員工分紅為100元,股東會決議按100元通過,因未先彌補虧損,所列100元費用全數剔除。
補救措施 重開股東會變更錯估金額後,可按彌補虧後的正確分紅金額列為費用減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 陳美珍/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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