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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5
已稅菸酒逾期經銷毀者得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法律依據
菸酒稅法第6條第4款(類)
關係法令
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02.05台財稅字第09904010370號
摘要
已稅菸酒逾期經銷毀者得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主旨
已納菸酒稅之菸酒逾有效日期或期限經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者,納稅義務人可依菸酒稅法第6條第4款及同法第22條之1規定,向原繳納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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