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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對依稅法規定加徵滯納利息不服者之復查期間

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 第 三十五 條
關係法令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 第 十一 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2.2台財稅字第09804578710號
摘要
 對依稅法規定加徵滯納利息不服者之復查期間
主旨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稅額繳款書,逾滯納期間(30日)繳納,經依稅法規定加徵滯納利息者,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於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生效,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於該處分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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