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最新消息  
2009-10-09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3項及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四 款(類)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0.9台財稅字第09804092930號
摘要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3項及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主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9條第3項及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5條第1項規定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關於勤實佳 ︱ 團隊介紹 | 服務項目 | 最新消息︱ 稅務專欄 | 諮詢天地 | 相關連結 ︱ 資源分享 | 服務據點 | 聯絡我們
台北所: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188號2樓 TEL:(02)2751-1162 FAX:(02)2721-3002
高雄所:813高雄市左營區富國路257號 TEL:(07)558-2168 FAX:(07)558-2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