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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1
非採試算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辦理暫繳。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六十九 條
關係法令
 所得稅法 第 六十七 條 , 所得稅法 第 六十八 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8.21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
摘要
非採試算方式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辦理暫繳。
主旨
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自98年度起,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辦理暫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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