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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4
免遺產稅之單筆農地經移轉部分持分,僅就移轉部分追繳稅款。
法律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十七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8.24台財稅字第09800224880號
摘要
免遺產稅之單筆農地經移轉部分持分,僅就移轉部分追繳稅款。
主旨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而部分繼承人移轉其持分,或經全體公同共有之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能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之分管契約供核者,准僅就移轉之持分部分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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