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最新消息  
2009-08-24
免遺產稅之單筆農地經移轉部分持分,僅就移轉部分追繳稅款。

法律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十七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8.24台財稅字第09800224880號
摘要
免遺產稅之單筆農地經移轉部分持分,僅就移轉部分追繳稅款。
主旨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而部分繼承人移轉其持分,或經全體公同共有之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能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之分管契約供核者,准僅就移轉之持分部分追繳稅款。 
關於勤實佳 團隊介紹 服務項目 最新消息 稅務專欄 諮詢天地 相關連結 資源分享 服務據點 聯絡我們
台北所: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188號2樓 TEL:(02)2751-1162 FAX:(02)2721-3002
高雄所:813高雄市左營區富國路257號 TEL:(07)558-2168 FAX:(07)558-2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