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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7
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開立統一發票事宜。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三十二 條
關係法令
財政部92.9.17台財稅字第0920454039號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8.27台財稅字第09800386610號
摘要
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開立統一發票事宜。
主旨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應於轉售該筆應收帳款取得價款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購買價格時,按其差額認列利息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其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
二、本部85年5月2日台財稅第851905499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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