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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1
明定銷售已稅蒸餾酒之營業人得依98年5月31日銷存貨之帳載數量,由原繳納菸酒稅之進口商或產製廠商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
法律依據
菸酒稅法 第 六 條
關係法令
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三十五 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6.1台財稅字第09804539000號
摘要
明定銷售已稅蒸餾酒之營業人得依98年5月31日銷存貨之帳載數量,由原繳納菸酒稅之進口商或產製廠商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
主旨
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酒稅法第八條調降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退稅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菸酒稅法第八條調降蒸餾酒菸酒稅額滯銷存貨退稅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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