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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放寬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並將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該標準之適用範圍。

法律依據
稅捐稽徵法 第 四十八 條 之 二
關係法令
稅捐稽徵法 第 四十四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五十一 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6.17台財稅字第09804544930號
摘要
放寬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並將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該標準之適用範圍。
主旨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二條、第十五條。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二條、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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