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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9
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
法律依據
貨物稅條例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四 款(類) , 菸酒稅法 第 六 條 四 款(類)
關係法令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八十四 條 , 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三十七 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4.29台財稅字第09804011080號
摘要
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
主旨
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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