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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1
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經調整補稅者免罰。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五十一 條
關係法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二十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四十一 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3.11台財稅字第09800062780號
摘要
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經調整補稅者免罰。
主旨
進口人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而據以補徵營業稅案件,除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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