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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8
營業人收購廢棄物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金額標準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三十四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4.8台財稅字第09804501280號
摘要
營業人收購廢棄物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金額標準
主旨
本部80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說明二、(五):「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經手採購之年月日、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自本令發布日起,前揭營業人自行設簿登記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金額,調整為「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1千5百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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