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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3
油電混合動力車核屬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法律依據
貨物稅條例 第 十二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2.23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
摘要
油電混合動力車核屬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主旨
一、油電混合動力車(HEV)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經濟部共同認定係以電動馬達做為車輛動力驅動系統,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所稱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二、本部86年8月19日台財稅第861912264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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