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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0
核定九十七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十四 條 第 一 項 六 款(類)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20台財稅字第09804502051號
摘要
核定九十七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主旨
核定「九十七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 :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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