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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7
核釋英國認可單位信託申適用臺英(英國)租稅協定上稅率規定。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一百二十四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17台財稅字第09804505010號
摘要
核釋英國認可單位信託申適用臺英(英國)租稅協定上稅率規定。
主旨

英國認可單位信託(Authorised Unit Trust)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申請適用駐英國台北代表處與駐台北英國貿易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及財產交易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英租稅協定)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上限稅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英國認可單位信託,依英國稅法規定視為英國居住者公司且適用公司稅課稅規定,其如能提示英國居住者證明、不符合英國認可投資基金課稅細則(The Authorised Investment Funds (Tax) Regulations)規定之「合格投資測試」(The qualifying investments test)及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之證明文件者,得以該單位信託為股利及利息之受益所有人名義適用前揭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不適用本部96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4330號令二、(一)有關「該外國機構投資人不得以其名義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規定。
二、其餘英國認可單位信託,應以其單位信託(unit)之受益所有人為英國居住者持有該單位信託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單位信託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比例,依本部96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4330號令二、(二)及(三)規定,適用前揭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或彙總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三、英國認可單位信託是否符合「合格投資測試」及其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或利息分配之判定,以距英國認可單位信託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最近一次英國稅法規定分配期間之可分配金額登載類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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