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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3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新股,核屬銷售貨物行為。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三十二 條
關係法令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十八 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23台財稅字第09804510720號
摘要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新股,核屬銷售貨物行為。
主旨
一、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二、本部90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2722號令中「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時價認定銷售額」文字修正為「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貨物或取得股權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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