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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2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公司組織以外之營業人有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繳款書者,其通知對象之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三十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7.12.12台財稅字第09700400000號
摘要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公司組織以外之營業人有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繳款書者,其通知對象之相關規定。
主旨
一、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已辦理商業登記之合夥組織及已辦理法人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營業人,於上開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負責人變更登記後,如發現其於變更前尚有涉嫌違章未結或欠稅未繳清之情形者,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繳款書之通知對象,應以該等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後之負責人為準。
二、至屬設籍課稅(僅辦營業登記)之獨資、合夥組織及公司所屬其他不具備分公司設立要件之固定營業場所,有前揭涉嫌違章未結或欠稅未繳清之情形者,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繳款書之通知對象,除以個人名義辦理營業登記者,應以違章行為時營業登記之負責人為準外,應以核定稅額時營業登記之負責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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