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金管會證期局昨日再對泰谷光電(3339)補一槍,證期局表示,泰谷光電在今年4月13日召開董事會時,未將獨立董事的反對意見即時且詳實載明於議事錄及在公開訊息觀測站,依法對該公司董事長罰款48萬元。
泰谷光電昨日上午召開股東會,下午證期局發文對該公司董事長劉騰隆罰鍰新臺幣48萬元。董事會當日(4/13)泰谷公司只公告獨立董事劉如熹反對泰谷公司發行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等訊息。並未將上述的反對意見詳實載明於議事錄及立即揭露,該反對意見遲於100年4月25日及4月26日才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證期局說,二件事分別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