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最新消息  
2011-08-11
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及第5項稅捐執行期間之適用疑義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08.11台財稅字第10000244740

摘要:

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及第5項稅捐執行期間之適用疑義

主旨:

一、9635日以前已移送執行案件,無論其於該日之前或後,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債權)憑證而「執行終結」者,如未逾徵收期間,稅捐稽徵機關得再移送執行,且一律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
二、9635日以前已移送執行案件,稅捐稽徵機關以課稅處分不成立、無效、送達不合法或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等事由「撤回」,於該日後再移送執行者,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規定;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以課稅處分不成立、無效、送達不合法「退案」者,亦同。
三、計算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規定徵收期間屆滿日時,無庸考量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繫屬執行之期間。

 

關於勤實佳 團隊介紹 服務項目 最新消息 稅務專欄 諮詢天地 相關連結 資源分享 服務據點 聯絡我們
台北所: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188號2樓 TEL:(02)2751-1162 FAX:(02)2721-3002
高雄所:813高雄市左營區富國路257號 TEL:(07)558-2168 FAX:(07)558-2189